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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十八期党校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成立学生工作部的通知

向省委高工委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关于路阳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关于姚玉钦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关于牛晓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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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关于齐献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各院系、部门、北校区工委: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都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30号文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院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需报告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本部门副县(处)级以上的党员干部;副县(处)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轻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1、定期报告。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发生的所列事项内容报组织部;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也要按时填写《事项报告表》予以明示。
  2、日常报告。党员干部发生以上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事项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部书面请示。组织部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4、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将会同纪检委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5、组织部和纪检委将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讲评。
  7、《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各部门、各院系负责内勤的人员与办公室主任从安阳工学院组织部网页表格下载区下载,并负责交至每名党员干部。院级领导由组织部负责准备表格。
  8、《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必须由本人认真填写,除规定的表格外,对事项报告的内容不能打印。
  9、全院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中共安阳工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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